第三百一十八章(2/3)
为高氏始祖为高定更具可信度。
如果史书所载高定和族谱所载高定确为一人,那么一个合理的推断如三迤散记所言高定被杀后,其中的部分后人逃到今天的永胜一带,因高氏子孙为夷王后裔,在当地少数民族中有一定影响,后来发展成了当地的一个土酋。
后来大理国时期的高方即为高定后裔,明自段氏据大理以后,永胜高氏土司的历史就比较清楚了。
据元史载“蒙氏终,段氏时,高智升使其孙高大惠镇此郡后隶大理,元宪宗三年,其酋高俊内附。”
到了明洪武十四年,高策率众内附,明洪武十七年,改府为州,设流官,仍袭土知州,继以功加府同知职,四品服色清顺治十六年,大师监滇,高氏投诚,仍准世袭土知州。
光绪二十五年,高长钦承袭,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,朝廷“以暴戾恣睢,革云南北胜土知州高长钦职。”
在“改土归流“中的高氏土司的话,因为前面已经说过了,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的政治统治方式。
通常都认为这种制度始创于元代,完成于明代,清因袭沿用。
土司势力,在明代中期以前是最强盛的时期,在明代中期以后渐次减弱。
元,明,清的土司制度,施行区域不限于西南,但以西南各省为重点实施区。
西南有土司区不限于云南,但以云南境内所设置的土职最多,职官种类也最完备。
封建统治者建立土司制度,其目的是通过暂时的羁縻来达到改土归流封建大一统的目的。
这在明统治者已经不讳言的承认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总方针是“以夷制夷”,“以夷攻夷。”
也正因为如此,在明代初年虽大量设土官,往后只要有机可乘,条件稍具,便毫不迟疑的改流。
改流方式大致有因绝嗣而改流,降等袭职而改流,乘其内阴而改流,乘其外患而改流,乘土司离开本境而试置流官,乘土官有罪而改流,借端诬陷以罪而执之以“法。”
虽然这样多方策谋,但终明之世,并未达到封建统治者全境改流的目的。
内域区十四土府中有七府改流,羁縻区则除个别长官司外,几乎全未改流。
“清代改土归流,历朝皆有,而其初期以雍正朝最足注意因雍正以前之改流均系偶然举动,雍正及其以后之改流,则已为对土司之固定策略矣。”
雍正四年1726年,清王朝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。
清廷委任鄂尔泰为云,贵,广西三省总督,负责改土归流事宜。
鄂尔泰采取招抚和镇压两手,用了五,六年时间,至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。
清王朝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表现土司的改土归流采取了不同的策略。
对云南土司,清史稿卷五百十二载雍正时改土归流,鄂尔泰提出以澜沧江为界,“江外宜土不宜流,江内宜流不宜土。”
阎如上所述,自明初以来,朝廷对土司的改土归流从来就没有停止过。
高氏土司历经宋,元,明,清四个王朝而不倒至清未才被彻底改土归流,其中的原因许多学者认为可总结为三句话即择胜者而“归”,尽全力“请袭”,奉征调而战。
封建王朝对于西南边远少数民族的态度是,“为顾顺民性,则奇风异俗化外之民,不必以礼教制之,为省民力,则蛮荒鄙野瘴疠之区,又何必施以内地之治”
对于土司,“盖就土民之习惯以为法,非中央政府所颁行之律例也土司既为土民之长官,生杀予夺,皆可任意为之有言土司杀人不请旨,亲死不丁忧。”
是以,土司实际上是所统治区域的“土皇帝“,拥有极大的权力。
也正因为如此,土司一般并不在意“天朝“的皇帝是谁,他们只在意如何保住自己的土司职位。
这养成了很多土司像墙头草,随机应变,随波逐流的行事风格。
这种情形在高氏土司家族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。
如,元朝忽必烈来了,高土司“势屈迎降”。明朝傅友德来了“率众内附”,清兵来了也“归顺。”
如土知州高斗光,明末崇祯时袭职,清兵来滇,即“差目赴省投诚”。
以后,吴三桂反清,在北胜设茶马关,又与之勾结。
至康熙十九年1680年,清兵攻至四川,又差亲舍赴四川投诚。
康熙二十年16年,又专差亲舍军前投诚。
此择胜者而“归”,从而躲过了各次王朝更迭中的危机。
除了王朝更迭中存在的可能“站错位置”的危险,土司在袭职时也会存在很大的风险。
如前所述,从明代开始,为了“防止冒袭及因承袭人不明而起争端,故规定土官须先将应袭之人呈报。
并于呈请袭职之际,取得上司印,然而在土司袭职时,“取得上司印结”这个环节成了一个瓶颈,土司们深受各级流官种种刁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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